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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簽賣屋契約 持有未滿2年 要課奢侈稅                          

2016/7/16 下午 05:27:00發表      點閱: 601    推荐 :236  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    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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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時電子報作者王姿琳╱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 – 2016年7月15日 上午5:50
工商時報【王姿琳╱台北報導】
房地合一實價課稅自今年起施行,針對房產課徵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俗稱奢侈稅)同步停徵,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,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、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不動產,仍在奢侈稅課徵範圍,須依規定申報繳納,否則仍須受罰。
依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》第6條之1規定,2016年1月1日起,訂立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屋及土地,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。
高雄國稅局指出,雖然今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課稅制度,同時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,但民眾仍須留意,如屬去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的銷售契約,且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不動產,若不符合排除課徵奢侈稅規定者(如非自願性售屋),仍應依規定繳稅。
國稅局官員強調,房屋奢侈稅的課稅時點為「銷售」時,即以不動產契約簽訂銷售日期為準,銷售契約一旦訂定,所持有的不動產從持有到簽訂銷售日之間,只要未滿2年者,仍在奢侈稅課徵範圍。
官員舉例,民眾於2014年12月31日購買(完成登記)的房屋,在2015年12月1日訂立銷售契約出售,則原所有權人持有該房屋的期間並未超過1年,即須課徵奢侈稅。
國稅局提醒,去年12月31日前,所有簽約銷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產,除符合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》第5條各項排除規定適用者外,不受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影響,均應向稅捐機關依法繳納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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