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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屋期限到9月 若違約須賠償                          

2013/4/15 上午 09:15:00發表      點閱: 444    推荐 :218  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    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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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 – 2013年4月15日 上午8:42
〔自由時報記者徐義平/台北報導〕「美河市」爆發無法交屋糾紛,延遲至今已超過一季。日勝生表示,依當初預售契約,已寫明拿到使用執照後十個月內完成交屋,美河市是去年十二月拿到使用執照,將積極與北市府協商,趕在今年九月底前完成交屋。
業界指出,依一般預售屋契約規定,若延遲交屋超過三個月,購屋民眾就有權利向建商提出申訴;若建商不出面解決,可集體或單獨打訴訟官司,要求解約,甚至可提出房地總價的十五%當做違約金。
延遲交屋違約金 可達總價15%
至於傳出日勝生要求部分想先行裝潢的購屋民眾得簽署切結書,房仲法務強烈建議,民眾切勿簽署切結書,以免損害自身權益。
信義代銷部研展經理林朝昌表示,無法交屋的情況大概可分為兩種,一是施工期間、二是鄰損問題。工程期間因遇上岩磐,導致工程期間拉長,基本上只要提前告知民眾,大致上都可接受。另一種則是在市區的建案,因大樓與大樓間距太近,可能造成鄰損,所以無法如期交屋。
林朝昌指出,雖然前年中才開始有預售屋定型化契約,但依據過去一般預售案契約,若業者無法如期交屋,可要求已繳房地價款的萬分之五當做一天的違約金,舉例來說,如屋主已繳金額為兩百萬元,一天的違約金是一千元。
如延遲超過三個月還無法交屋,那麼購屋民眾就可提出解約,拿回已繳金額,並向業者提出房地總價的十五%當做違約金。舉例來說,購屋總價為一千萬元,民眾可向業主提出支付一五○萬元的違約金。
裝潢先簽切結書 準屋主應拒絕
信義房屋客法部協理劉韋德也提醒,一旦簽署切結書先裝潢,代表民眾同意現行的屋況,萬一後續出現屋況問題,民眾得自負責任。他建議,住戶可集體推派代表與市府或建商協商,要求如期交屋,如無法得到明確答案,最後若無法如期交屋是市府的責任,還可提出國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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