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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公設地抵稅 只能按比例抵繳                          

2013/12/26 上午 11:22:00發表      點閱: 493    推荐 :293  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    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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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 – 2013年12月26日 上午5:30
工商時報【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】
不少人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,作為抵繳遺產稅的避稅工具,高雄國稅局昨(25)日表示,只要是「購買」公設地來抵繳遺產及贈與稅,只能按比例抵繳,不再享有「全額抵繳」的節稅優惠。
高雄國稅局近期審議遺產稅實物抵繳案件時,發現有民眾誤以為只要遺產標的有公共設施保留地,就可以拿來抵稅,卻忽略申請實物抵繳是有條件限制的,必須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,及納稅義務人有繳現困難時,才可以申請以公設地抵繳稅額。
財稅官員表示,如果民眾的私有地被劃定為公設地,或是繼承取得的公設地,凡是在編定為公設地前取得或繼承的,如果要用來抵繳遺產稅或是贈與稅,仍可享有全額抵繳遺贈稅的優惠。
不過,若以購買方式取得公設地者,未來申請抵繳遺產稅時,將無法按公設地公告現值全額抵稅,必須以「公設地公告現值占遺產總額的比率」,按比例抵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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