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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問蘋果】建商贈無產權停車位 恐遭管委會收回                          

2017/10/14 下午 04:52:44發表      點閱: 720    推荐 :311  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    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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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06月13日00:31

讀者張小姐問: 幾年前我購買一間公寓,包含兩個停車位(一個是買的,一個是建商送給前屋主的),但是贈送的那個車位未於合約書上註明,建商只在那個畫上叉叉的車位區塊上,蓋上建商負責人私章,現在建商已經倒了,無法再請他們開證明,大樓管理委員會要將那個送的車位規畫成機車車位,請問我是否可討回?

律師陳薇芳答: 公寓停車位可分為法定停車位、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。不同的停車位類型,產權登記型態和使用權也不同,建議讀者先查清楚自己的停車位是屬於哪一種才能進一步判斷。 所謂「法定停車位」是指依《建築技術規則》,按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,必須附設一定數量的法定停車空間。

「增設停車位」則是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於建築法令容許範圍內,自行增設的停車位。而「獎勵停車位」是依該規則規定增加容積的獎勵,以鼓勵業者增加停車位供給。 以法定停車位為例,若前屋主獲贈車位後,未向地政機關登記建物所有權,屬於「無權狀之法定停車位」,而大樓住戶規約或分管契約中,也未約定此停車位為讀者專用,則該停車位可能屬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。

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規定,管委會得管理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用部分,若管委會要規劃為機車車位,讀者可能就不得主張對該停車位享有專用使用權,無法討回該停車位。

(王吟芳/採訪整理)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60613/878566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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