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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2年3月20日修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:「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。…」該條文業於99年5月19日修正為同編第271條第1項:「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。其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,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;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,得予適當隔間。」合先敘明。
150平方公尺=45.38坪
乙工土地(建蔽率 60%) 需75.6坪 方可建造廠房
丁建土地(建蔽率 70%) 需64.8坪 方可建造廠房
150平方公尺=45.38坪
乙工土地(建蔽率 60%) 需75.6坪 方可建造廠房
丁建土地(建蔽率 70%) 需64.8坪 方可建造廠房